关于修改补充《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 各地、市、自治州人事处(局)职改办、卫生处(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2001年我省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职改办[2001]6号,以下简称《条件》),并在全省范围试行,得到广大卫生技术人员认可和肯定,效果也比较好。 为了进一步完善条件,根据评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条件》中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科技奖励直接确定年度考核优秀和良好办法 《条件》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获得省级科技奖励部分改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定额人员。第三款获得地级科技奖励部分改为:获得地、厅级科技奖励的定额人员。 二、正常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科研鉴定使用 《条件》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在今后的执行中改为:作为前4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作为前2名完成地(州、市)、厅(局)级科研项目,并通过地、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该项条件不得累计计算)。《条件》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在今后的执行中改为: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已通过省、部级鉴定,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该项条件不得累计计算)。 三、正常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论文要求 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在任现职以来由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编人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其中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有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在农村乡镇卫生院(所)及野外、森林、矿山、井下艰苦条件下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允许用本人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工作经验总结报告代替公开发表的论文,评审小范围有效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在今后的执行中改为: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其中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正刊上全文发表不少于一篇。 四、破格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任职年限规定 《条件》第四章第十八条,在今后的执行中改为:对于任现职满3年以上,具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可不受学历、专业工作总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中“或获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改为:“或获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两次”。 除以上各条有所更改和补充外,其余各条款仍按《条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