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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3-05-15阅读次数:149872返回

1、病人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2)肖像权(3)名誉权(4)隐私权(5)索赔权(6)要求惩戒权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3) 知情同意权 在接受对人体有重大伤害的治疗措施(如剖腹、开胸、开颅时)或采用有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时(如剧毒药、麻醉药物)危险性大的检查措施(心包穿刺、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试验性治疗时。

      中国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前者要让位于后者。

     (4)隐私权

     (5)自主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是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6)拒绝治疗权

     (7)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9)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条例规定的权利有: ①知情权;②病案资料复印权;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④共同委托鉴定权;⑤申请再鉴定权;⑥随机抽取专家权;⑦申请回避权;⑧陈述与答辩权;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⑩请求赔偿权(诉权)。

2、病人的义务

     (1) 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 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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