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医务人员志愿服务”向纵深发展,加强我院医务人员志愿者的管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第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遵循医院临床诊疗规范,保证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杜绝医疗纠纷。
第四条:服从医院的日常管理,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吃苦耐劳的医疗工作者精神。
第五条:团结协作,严于律己,维护志愿者的整体形象。
第六条:认真参加医院业务培训和其他技能学习,熟知并准确把握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标准、流程、组织联络体系、应急预案以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与其他医院医疗志愿者、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尊重、关心和鼓励,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服务任务。
第八条: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接受医院志愿服务的群众的经济负担,不得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及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志愿者服务期间,无论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工厂、社区均应遵守当地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把医疗质量关,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条:服务残疾人时,坚持平等、尊重、真诚的原则,按照“一看、二问、三听、四助”的步骤,提供热情、细致、专业的服务。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期间不迟到、早退,坚守医疗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医院巡诊、义诊,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健康预防、保健和宣教工作,改善群众生活饮食习惯,提高生活质量。
乐动(中国),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