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病是病邪侵袭人体,正邪交争于肌表,营卫功能失调而发生的疾病。
太阳包括手、足太阳二经和膀胱、小肠二腑。足太阳膀胱经,起于目内眦,上额,交巅,络脑,下项,挟脊抵腰,络肾属膀胱;手太阳小肠经,起于手小指外侧,循臂至肩,下行络心属小肠。由于经络的相互络属,使太阳与少阴构成了相互表里的紧密联系。
太阳的生理功能特点可概括为:①阳气较多,正气旺盛:太阳又称“巨阳”、“老阳”,《内经》云:“阴阳之气各有多少,故曰三阴三阳。”按照阴阳以其气多少分类的基本原则,太阳是阳气较多之意,故太阳的阳气旺盛、抵抗力强。因此,《素问.热论》曰:“巨阳者,诸阳之属也,其脉连于风府,故为诸阳主气也。”②职司卫外,统摄营卫:由于太阳的经络散布于人体之表,是人体最大之经,特别是足太阳膀胱经与督脉并行身后,因背为阳府,督脉又为阳经总督,故为阳经之长,为诸阳主气,其阳气充盛而能卫护体表。太阳之气,行于体表的隶属于卫气,卫气者,有肥腠理,温分肉,司开合,卫外固表,抵御外邪之功。太阳统摄体表营卫二气,具有防止外邪入侵的重要作用,所以《灵枢·营卫生会篇》说:“太阳主外。”值得提出的是,由于肺合皮毛,所以太阳病也与手太阴肺经的病变有密切关系。③六经藩篱,受邪首当:“太”有开初之意,由于太阳居六经之首,主一身之表,故外邪侵袭,太阳首当其冲,发病最早,太阳病多为外感病的初起阶段。④参与气化,主司排水:因小肠主分清别浊,膀胱为州都之府,通过气化、排尿液,二府通和,气化如常,则尿液得以顺利排出,反之每致小便异常。⑤内应少阴,表里互通:太阳与少阴互为表里,二者经气互通,功能互依,太阳主表有赖于少阴里实,而少阴主里,又有赖于太阳表固。故《灵枢·本脏篇》说:“肾合三焦膀胱,三焦膀胱者,腠理毫毛其应。”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二者的关系。因此,太阳失固,就会导致邪传少阴,而少阴里虚,又可导致太阳虚馁,易受外邪。
正是由于太阳的如上功能特点,当病邪侵袭人体之时,正气奋起抗邪,于是,首先表现出来的是太阳病,又称表证。因病属初起,正气旺盛,抵抗力较强,证候表现多属阳性。因此,太阳病之病因多为外邪侵袭,病程为初期阶段,病位在一身之表,病性多属阳实范畴,故《伤寒论》将太阳病列为六经证治的第一阶段。
太阳病以“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为提纲,概括了太阳病的基本特点。它作为整个太阳病的诊断标准,反映了太阳受邪,卫外失职,正邪交争于表,太阳经气不利的基本病理机制。由于感邪性质和体质差异,进而将太阳病分为中风、伤寒、温病三种类型。但在《伤寒论》中详于寒而略于温,故在辨治上根据体质强弱、腠理疏密、感邪程度、病情轻重、病理变化之不同,着重讨论了太阳病本证的三种证候类型:其一,以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脉浮缓等为基本表现,其病理特点是外邪侵袭,腠理疏松,营卫不和,卫强营弱,称为太阳中风证;其二,以恶寒,无汗,身体骨节疼痛,脉浮紧为基本表现,其病理特点是外邪束表,腠理致密,卫阳被遏,营阴郁滞,称为太阳伤寒证。其三,以太阳表证日久,不得汗解,邪气渐轻,正气渐复,以发热恶寒,热多寒少,呈阵发性发作为基本表现,其病理特点是外邪束表,营卫不和,称为表郁轻证。
太阳病虽多轻浅,但若失治误治,则变化迅速,其中在病变的过程中表邪不解又兼有其他证候,或在发病之初其人素有宿疾,复感外邪,形成兼夹者,称为太阳病兼证,如桂枝加葛根汤证、小青龙汤证等;若因失治误治,或疾病的自然发展,太阳表证已罢,出现了新的病证,称为太阳变证,如麻杏石甘汤证、芍药甘草汤证等等。太阳病篇有较多内容是讨论变证的,变证已不具备太阳病的特征,不属太阳病的范畴,将其放入太阳病篇,意在指出,太阳病变证有其复杂多变的一面,同时也强调对太阳表证要早期正确治疗,以防发生传变。
此外,某些疾病本属杂病,但在其发病过程中,有时出现一些类似太阳病的表现,其本身不是太阳病,如十枣汤证、风湿证等,称之为太阳病类似证。将其列入太阳病篇,是为了与太阳病进行鉴别。
太阳病的治疗,应据《内经》:“在皮者,汗而发之”之旨,以解表祛邪为原则,风寒者当辛温解表,风热者当辛凉解表。太阳中风证治以解肌祛风、调和营卫,方用桂枝汤。太阳伤寒证治以辛温发汗、宣肺平喘,方用麻黄汤。表郁轻证治以小发其汗,方用桂枝麻黄各半汤、桂枝二越婢一汤等。太阳病兼证的治疗原则为在主治方中随证进行加减。太阳病变证的治疗,则应依据变化了的病情,采取“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的原则,重新辨证,然后依证定法选方。
太阳病的转归,与感邪轻重、体质强弱、治疗当否密切相关,大概有三种:①痊愈:此为大多数太阳病的转归。一般情况下,太阳表证,汗之得法,多表解而愈。②传经:若太阳表邪不解,可传入他经,既可传阳明,也能传少阳,至于先传阳明,或先传少阳,并无固定局势。太阳也可直接传入三阴,其中以传入少阴者为多见,特别是少阴心、肾虚衰之人,外邪陷入少阴,病多险情,故前贤有“实则太阳,虚则少阴”之论。③变证:由于失治误治,或因于体质的盛衰等原因,以致证候发生变化,形成了不具备六经病性质和特点的新证候,称之为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