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高发旺
副组长:陆兴蓉 蔡建茂 王清贵 崔宏钧 陈俊麒
成 员:李振林 王 祁 冯鲜妮 李创文 刘守亮 曹旭华
乔长松 李雪琴 苏 锐
医疗组:
组 长:蔡建茂
成 员:冯鲜妮 曹旭华 苏 锐 关玉梅
主要负责门急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疫情组:
组 长:陈俊麒
成 员:李创文 林玉萍 沈景梅
主要负责病原学调查、病情监测、上报工作
保障组:
组 长:陆兴蓉
成 员:刘守亮 乔长松 李雪琴
主要负责病人院前转运和设备、药品、防护消毒用品等的准备及保障工作
综合组:
组 长:王清贵 崔宏钧
成 员:王 祁 李振林 贾晓英
主要负责工作协调及必要的宣传工作
㈡、专家组:负责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
组 长:高发旺
副组长:蔡建茂 陈俊麒
成 员:王振国 郭进华 冯鲜妮 曹旭华 苏 锐 王金家 王 敏 袁耀峰 李世俊 张正坤 姚为民 杨廷岚 徐玉珩 马 杰 安永寿
彭德强 周文江 马永录 贾晓波 要慧萍 陈 缤
薛秀琴 赵发忠 范 宁 田君才 芮兴无 范永斌
王小虎 樊玉兰 张 浩 邓斗兴 张徐龙 张晓晨
孟颖辉 伊兰花
三、上报程序:
各科室或个人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后,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及相关职能科室,感染管理科进行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院相关领导。
四、现场控制措施
应急处置中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来确定。不明原因疾病的诊断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逐渐明确疾病发生的原因。因此,在采取控制措施上,需要根据疾病的性质,决定应该采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控制策略与措施,遵循边控制、边调查、边完善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1、无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⑴、积极救治病人,减少死亡。(详见附录)。
⑵、对共同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义的病人,立即开展临床救治。
⑶、移除可疑致病源。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职业中毒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源、放射源。
⑷、尽快疏散可能继续受致病源威胁的群众。
⑸、在对易感者采取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时,应优先考虑高危人群。
⑹、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2、有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⑴、现场处置人员进入疫区时,应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
⑵、隔离治疗患者。根据疾病的分类,按照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隔离病房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
⑶、对病人家属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潜伏期和最后接触日期决定。
⑷、严格实施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处理尸体,并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开展尸检并采集相关样本。
⑸、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进行消毒等卫生学处理。
⑹、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群防群治。
⑺、现场处理结束时要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临时隔离点的物品。
根据对控制措施效果评价,以及疾病原因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及时改进、补充和完善各项控制措施。一旦明确病因,即按照相关疾病的处置规范开展工作。
五、样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㈠、感染性疾病标本:标本采集应依据疾病的不同进程,进行多部位、多频次采集标本,对病死患者要求进行尸体解剖。所有的标本采集工作应遵循无菌操作的原则,标本采集及运输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生物安全规定进行。
1、标本种类
⑴、血标本。
①、血清:需采集多份血清标本。至少于急性期(发病7天内或发现时、最好是在使用抗生素之前)、中期(发病后第10-14天)、恢复期(发病后22-50天)分别采集外周静脉血各5-6 m1,分离后的血清分装于3个塑料螺口血清管中,如需要可收集血块标本。
②、抗凝血:于急性期(发病3天内或发现时、最好是在使用抗生素之前)采集10ml全血,分装于3个塑料螺口试管中,抗凝剂不能够使用肝素,推荐使用枸橼酸盐。
③、其它血标本:根据实验室检测的需要可以采集其它血标本,如血涂片等。
⑵、呼吸道标本。
①、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痰液
②、下呼吸道标本:包括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胸水、肺组织活检标本。
呼吸道标本应于发病早期即开始采集,根据病程决定采集的频次,采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
⑶、消化道标本。
包括患者的呕吐物、粪便和肛拭子,应于发病早期即开始采集,根据病程决定采集的频次,采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
⑷、尿液。
尿液采集中段尿,一般于发病早期采集,根据疾病的发展也可以进行多次采集,采集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取尿液或者沉淀物进行检测。
⑸、其它人体标本。
包括脑脊液、疱疹液、淋巴结穿刺液、溃破组织、皮肤焦痂等。采集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
⑹、尸体解剖。
对所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死亡病例,医院相关科室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尸体解剖,尽可能采集死亡病例的所有组织器官,如果无法采集所有组织,则应根据疾病的临床表现,采集与疾病有关的重点组织器官标本(如肺、肝穿刺),以助病因诊断和临床救治。
对于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尸解时应根据可能的传播途径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做病原学研究的组织标本采集得越早越好,疑似病毒性疾病的标本采集时间最好不超过死后6小时,疑似细菌性疾病不超过6小时,病理检查的标本不超过24小时。如果采样的时间和条件合适,应同种组织每一部位至少采集3份标本,1份用于病原学研究(无菌采集),1份用于病理学研究(固定于福尔马林中),1份用于电镜检查(固定于电镜标本保存液中)。重要的组织器官应多部位同时采集标本。
2、标本保存
血清可在4℃存放3天、-20℃以下长期保存。用于病毒等病原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尽快进行检测,24小时内能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置于-70℃或以下保存。用于细菌等病原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一般4℃保存,检测一些特殊的病原体标本需要特殊条件保存标本。标本运送期间应避免反复冻融。
3、标本运送
群体性不明原因标本的运送要严格做到生物安全。依据病因分析的病原体分类,如果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㈡、非感染性疾病
1、食物中毒
在用药前采集病人的血液、尿液、呕吐物、粪便,以及剩余食物、食物原料、餐具、死者的胃、肠内容物等。尸体解剖:重点采集肝、胃、肠、肾、心等。
2、职业中毒
采集中毒者的血液、尿液,以及空气、水、土壤等环境标本。尸体解剖:采集标本应根据毒物入侵途径和主要受损部位等,采集血液、肝、肾、骨等。
3、实验室检测
⑴、感染性疾病:一般进行抗体检测、抗原检测、核酸检测、病原分离、形态学检测等检测项目,依据病原体的特殊性可以开展一些特殊的检测项目。
⑵、非感染性疾病:依据病因分析的要求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
六、防护措施
㈠、防护原则
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处置早期,需要根据疾病的临床特点、流行病学特征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鉴别有无传染性、确定危害程度和范围等,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判断,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㈡、防护服的分类
防护服由上衣、裤、帽等组成,按其防护性能可分为四级:
⑴、A级防护:能对周围环境中的气体与液体提供最完善保护。
⑵、B级防护:适用于环境中的有毒气体(或蒸汽)或其他物质对皮肤危害不严重时。
⑶、C级防护:适用于低浓度污染环境或现场支持作业区域。
⑷、D级防护:适用于现场支持性作业人员。
㈢、防护措施
1、疑似传染病疫情现场和患者救治中的应急处置防护
⑴、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 19082-2003)要求的防护服,且应满足穿着舒适、对颗粒物有一定隔离效率,符合防水性、透湿量、抗静电性、阻燃性等方面的要求。
⑵、配备达到N95标准的口罩。
⑶、工作中可能接触各种危害因素的现场调查处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传染科医护人员等,必须采取眼部保护措施,戴防护眼镜,双层橡胶手套,防护鞋靴。
2、疑似放射性尘埃导致疾病的应急处置防护
多数情况下使用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即可,也可选用其他防护服。防护服应穿着舒适、对颗粒物有一定的隔离效率,表面光滑、皱褶少,具有较高的防水性、透湿量、抗静电性和阻燃性。根据放射性污染源的种类和存在方式以及污染浓度,对各种防护服的防护参数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此类防护服要求帽子、上衣和裤子联体,袖口和裤脚口应采用弹性收口。
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存在气割等产生的有害光线时,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功能的防护眼镜或面罩。
3、疑似化学物泄漏和中毒导致疾病的应急处置防护
根据可能的毒源类型和环境状况,选用不同的防护装备。化学物泄露和化学中毒事件将现场分成热区、温区或冷区。不同区域所需的防护各异,一个区域内使用的防护服不适合在另一区域内使用。在对生命及健康可能有即刻危险的环境(即在30分钟内可对人体产生不可修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区域)以及到发生化学事故的中心地带参加救援的人员(或其他进入此区域的人员),均需按A级(窒息性或刺激性气态毒物等)或B级(非挥发性有毒固体或液体)防护要求。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临床救治原则
一、疑似传染病的救治
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处置中,鉴于传染病对人群和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在感染性疾病尚未明确是否具有传染性之前,应按传染病进行救治。
1、发热伴呼吸道症状
⑴、呼吸道隔离 呼吸道症状突出的疾病,应该进行呼吸道隔离(按传染病手册及有关规定执行)。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其它经呼吸道传播的严重传染病病人实行指定医院隔离制度。
⑵、病原治疗
①、抗菌治疗:根据临床表现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初步分析为细菌感染或在严重病毒感染基础上继发细菌感染时,应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进行痰涂片、细菌培养及药物敏感试验等。如考虑为革兰阳性细菌感染、肺炭疽等,可用普通青霉菌素或半合成青霉素治疗;如临床提示为耐青霉素细菌感染,选用苯唑西林或氯唑西林,或第一代或第二代头孢菌素治疗;若高度疑为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感染,宜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治疗。如考虑为革兰阴性细菌感染,可用氨基甙类、喹诺酮类、头孢三嗪等;如为耐药革兰阴性细菌感染,宜选用头孢哌酮/舒巴坦等酶抑制剂,或亚胺培南等碳青酶烯类抗菌药物治疗。如疑为肺鼠疫,应选用链霉素或四环素、庆大霉素治疗。如考虑为真菌感染,选用抗真菌药治疗。
②、抗病毒药物:根据临床表现及常规实验室检查提示为病毒感染时,早期可考虑抗病毒药物的使用。如疑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或钙离子通道抑制剂。
⑶、一般治疗与病情观察
卧床休息,避免用力剧烈咳嗽。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密切观察体温、呼吸、肺部体征等变化,如有呼吸困难应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必要时面罩吸氧(一般吸氧浓度为1-3L/min)。监测血氧饱和度(SpO2),定期复查胸片等。
⑷、对症治疗
①、高热时给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温,必要时可使用解热镇痛药物。小儿不宜用水杨酸解热止痛药物。
②、酌情使用祛痰药物,咳嗽剧烈时可适当使用镇咳药物。
③、如出现严重呼吸功能衰竭,应及时采用呼吸机辅助治疗。
④、有心、脑、肾、肝损害时,积极给予相应治疗;出现休克者应及时给予扩容、纠正酸中毒等抗休克处理。
⑤、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对于严重感染尤其是严重病毒感染,为了抑制异常的免疫病理反应、缓解中毒症状、改善机体耐受性,可酌情使用氢化可的松、强的松或强的松龙等。一般原则是大剂量(相当于强的松龙80-320mg/天)、短疗程(3-5天),并同时用制酸剂和胃粘膜保护剂。但仍然要注意继发真菌感染的可能性。
2、发热伴消化道症状
⑴、消化道隔离
消化道症状突出的疾病,应按消化道隔离(按传染病手册及有关规定执行)。疑为霍乱或其它经消化道传播的严重传染病应严格隔离,其排泄物应彻底消毒。
⑵、病原治疗
疑为细菌感染,参照伴呼吸道症状疾病的抗菌药物治疗。如考虑;霍乱可用多西环素或环丙沙星、诺氟沙星等药物;疑为沙门菌肠炎,选用氟喹诺酮药物治疗;考虑为难辨梭状芽胞杆菌肠炎,宜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病毒性肠炎一般不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
⑶、一般治疗与病情观察
卧床休息。密切观察体温、呕吐及腹泻情况、大便性状。严重腹泻者应观察脉搏、尿量、血压等变化。
⑷、对症治疗
①、水与电解质丢失明显者,应静脉补液治疗。严重脱水者,补液的原则是早期、迅速、足量、先盐后糖、先快后慢,特别是第一个24小时输液的量和速度是抢救成功的关键。病情好转后改为口服补液盐。
②、一般不宜使用止泻药物,高热时给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温。
③、出现心、脑、肺、肾损害,应积极给予相应的治疗。
④、出现休克或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应及时给予相应抢救。
3、发热伴神经系统症状
⑴、隔离病人
如疑为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传染疾病,应进行呼吸道隔离;如疑为中毒型菌痢等消化道传染病,应进行消化道隔离;如考虑流行性乙型脑炎或脑型疟疾等虫媒传染病,应以灭蚊防蚊为重点切断传播途径。
⑵、病原治疗
疑为细菌感染,参照伴呼吸道症状疾病的抗菌药物治疗原则。如考虑普通型流脑首选青霉素或磺胺嘧啶,暴发型流脑选用头孢三嗪或其他敏感抗菌药物治疗。如考虑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病毒性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一般不宜用抗病毒药物。如考虑新型隐球菌脑膜炎,选用两性霉素B联合5-氟胞嘧啶,或用氟康唑等治疗。
⑶、一般治疗与病情观察
卧床休息。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密切观察体温、神志、瞳孔、呼吸和血压等变化。酌情腰穿,了解脑脊液外观、压力情况,进行常规、生化及病原学检查。
⑷、对症治疗
①、及时用20%甘露醇、地塞米松(10-20mg/天)等行脱水治疗,降低颅内压力,防止脑疝及呼吸衰竭。
②、高热时给予物理降温,必要时可要用亚冬眠疗法。出现惊厥或抽搐,注射地西泮(10mg)镇静止痉。
③、休克者给予抗休克治疗;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者及时给予抗凝治疗。
④、保持呼吸道通畅,出现呼吸衰竭者应使用呼吸兴奋剂洛贝林(山梗菜碱)、可拉明(尼可刹米),严重者行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治疗。
⑤、出现心功能不全,应使用强心剂,并限制液体入量;有肝、肾损害,应积极给予相应治疗。
4、发热伴皮疹
⑴、病人隔离
如疑为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水痘、风疹等呼吸道传染病,进行呼吸道隔离;如疑为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给予消化道隔离;以发热伴出血性皮疹为主考虑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是否可以人传染给人尚未明确的疾病,也应注意适当隔离。
⑵、病原治疗
考虑为细菌感染,参照伴呼吸道症状疾病的抗菌药物治疗原则。疑为伤寒选用三代头孢治疗;疑为沙门菌肠炎,选用氟喹诺酮药物治疗。
⑶、一般治疗与病情观察
维持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密切观察体温、皮疹或皮下出血斑变化;如神经系统损害明显,还应注意观察神志、瞳孔、呼吸情况;如为全身性感染,(如败血症),应观察脉搏、血压、尿量变化。酌情腰穿了解脑脊液外观、压力、细胞数情况,血常规、生化,以及血培养等病原学检查。
⑷、对症治疗
①、高热时给予物理降温,必要时可用亚冬眠疗法。伴有惊厥或抽搐,注射地西泮(10mg)镇静止痉。
②、伴颅内压力增高时,及时用20%甘露醇、地塞米松(10-20mg/天)等行脱水治疗。
③、如为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在强有力抗菌药物使用的同时积极给予抗休克治疗,其原则是:扩容、纠正酸中毒、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合并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应及时给予抗凝治疗。
④、其他:保持呼吸道通畅;心功能不全时应酌情使用强心剂;尿量减少者给予利尿剂;肝功能异常者应给予相应治疗。
5、发热伴肝和/或肾功能损害
⑴、病人隔离
如疑为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应进行消化道隔离;如考虑恶性疟疾等虫媒传染病,应以灭蚊防蚊为重点切断传播途径;如考虑为肾综合征出血热等动物传播疾病也应注意适当隔离;如疑为埃博拉出血热等新发传染疾病,应严格隔离至体温正常后7天或病后21天。
⑵、病原治疗
疑为败血症、伤寒等细菌感染,参照伴呼吸道症状疾病的抗菌药物治疗原则。如考虑为肾综合征出血热或埃博拉出血热、马尔堡出血热等新发病毒性传染疾病,抗病毒药物的疗效尚有争议。
⑶、一般治疗与病情观察
卧床休息。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酌情观察体温、黄疸、尿量和血压等变化。进行血常规、生化及尿常规等检查。
⑷、对症治疗
①、高热时给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温。必要时可要用亚冬眠疗法。
②、肝功能明显异常,如血清胆红素及血清转氨酶显著增高等,应给予适当保肝治疗。
③、肾功能损害致尿量减少,应给予利尿剂;肾功能衰竭者,应进行透析或持续血液滤过(CRRT)等治疗。
④、休克者给予抗休克治疗;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者及时给予抗凝治疗。
⑤、其他:出现心功能不全,应使用强心剂,并限制液体入量等。
6、发热伴心脏损害
⑴、病人隔离
根据可疑的传播途径,酌情采取呼吸道隔离、消化道隔离或其他相应的隔离措施。
⑵、病原治疗
疑为败血症伴心肌损害等细菌感染,参照伴呼吸道症状疾病的抗菌药物治疗原则。如考虑病毒感染或病毒性心肌炎,一般不宜用抗病毒药物。
⑶、一般治疗与病情观察
卧床休息。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密切观察体温、脉搏、血压等变化。酌情进行血常规、尿常规、生化、心肌酶学及心电图等检查。
⑷、对症治疗
①、高热时给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温。
②、出现心功能不全,应使用强心剂,限制液体入量,减轻心脏前后负荷等。心律失常应进行心电监护,并酌情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疑为心肌炎可酌情考虑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③、呼吸功能障碍、肝功能、肾功能损害应给予相应治疗。
④、休克或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
7、发热伴其他症状
⑴、病人隔离
根据可疑的传播途径,酌情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⑵、病原治疗
疑为细菌感染,参照伴呼吸道症状疾病的抗菌药物治疗原则。如考虑为淋巴结结核给予抗结核治疗;考虑为利什曼病应给予锑剂治疗等。
⑶、一般治疗与病情观察
卧床休息。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观察体温、淋巴结、肝脾等变化。酌情进行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或淋巴结活检等。
⑷、对症治疗
①、高热时给予冷敷、乙醇擦浴等物理降温。
②、有心、脑、肾、肺、肝损害时,积极给予相应治疗。
③、出现休克者应及时给予扩容、纠正酸中毒等抗休克处理。
二、疑似非传染性疾病的救治
1、疑似食物中毒
⑴、停止可疑中毒食品;
⑵、在用药前采集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标本,以备送检;
⑶、积极救治病人
①、加速体内毒物清除:可采取催吐、洗胃、导泻、灌肠、利尿、服活性炭等方法加速肠道内毒物的排除。在医院外,可用手指或汤匙刺激咽后壁诱发呕吐。但对昏迷、抽搐未控制、强烈呕吐、腹泻、消化道损伤的患者要注意清除毒物的适应证。
②、对症治疗:控制惊厥、抢救呼吸衰竭、抗休克、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及保护重要器官功能、预防和治疗继发感染等。
③、特殊治疗:包括血液净化疗法等。
2、疑似职业中毒
⑴、迅速脱离现场: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上风向的空气新鲜场所安静休息,避免流动,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密切观察24-72小时。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分类,做出相应的标志,以保证医务人员抢救。
⑵、防止毒物继续吸收: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用流动的清水及时反复清洗皮肤毛发15分钟以上,对于可能经皮肤吸收中毒或引起化学性烧伤的毒物更要充分冲洗,并可考虑选择适当中和剂中和处理,眼睛溅入毒物要优先彻底冲洗。
⑶、对症支持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保护各脏器功能,维持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